第一條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規(guī)范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量清單計價行為,維護招標人與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07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國境內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執(zhí)行本辦法。
第三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量清單(以下簡稱工程量清單)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由總說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等內容組成。
工程量清單由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或招標代理機構,依據本辦法、《全國統(tǒng)一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量清單計量規(guī)則》(附后)、招標文件有關規(guī)定、施工設計圖紙、施工現(xiàn)場情況進行編制。
工程量清單中的總說明、清單項目、工程量等應詳實、準確。
第四條 招標標底由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或招標代理機構,根據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和有關要求,結合施工現(xiàn)場實際情況、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全國統(tǒng)一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消耗量定額》以及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相應市場價格信息進行編制。
第五條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及有關要求,結合施工現(xiàn)場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按照企業(yè)定額或者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全國統(tǒng)一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消耗量定額》以及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相應市場價格信息自主確定。
第六條 工程量清單及工程量清單計價主要采用下列表格。
1、工程量清單總說明;
2、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
3、計價匯總表;
4、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
5、技術措施計價表;
6、其他措施計價表;
7、主要材料價格表。
第七條 投標報價和招標標底按分部工程、技術措施、其他措施等項目,采用綜合單價分別計算。
第八條 綜合單價由完成單位工程清單項目所必須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風險金、利潤、規(guī)費和稅金等相關費用組成。
第九條 工程量清單中的清單項目和工程量是招標人與投標人進行招標、投標以及簽訂合同、工程結算和竣工結算的依據。招標人提供的工程清單項目、工程量與實際完成的不符時,按合同約定調整。
第十條 工程變更后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合同另有規(guī)定者除外):
(一)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綜合單價的,按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
(二)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綜合單價的,可參照類似綜合單價確定;
(三)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綜合單價的,由承包人提出適當?shù)木C合單價,經與發(fā)包人確認后確定。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