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電商退貨 也需返還消費者所用優惠券
網購退貨時“退款不退券”已成了不少電商平臺不成文的“霸王條款”。國家工商總局昨日發布通知,就《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顯示,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如果當初采用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支付貨款,也應以相應形式返還消費者。
國家工商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2014年開始實施的新消法針對網絡購物等新型消費方式,設立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但規定較為概括,在實施過程中容易導致消費糾紛。”此次,工商總局以強制性的規章形式出臺《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對不宜退貨的商品范圍、商品完好的標準、無理由退貨的程序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意見稿提出,消費者定做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等四類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此外,拆封后易導致商品性質改變、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意見稿明確,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進行明確標注,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如無確認環節,網絡商品銷售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按照意見稿,消費者如果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了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可以進行退貨。”不過,該負責人介紹,對于食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等商品,如果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則視為商品不完好;電子電器類商品不得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涂改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或者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服裝、箱包、玩具、 家居 類等商品不得出現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污、受損等現象。
據介紹,如果網絡商品銷售者擅自擴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圍的,將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他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也將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該辦法將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社會公眾可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國家工商總局網站或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于今年10月11日前提出反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