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費者李先生投訴稱,其在一家家具經銷店支付500元定金訂購了一臺總價800元的梳妝臺,由于其個人原因不想買了,要求經銷商退還部分定金但遭到拒絕,請求工商部門幫助協調解決。
工商人員向家具店說明,《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稉7ā分幸幎ǎo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同時,《擔保法》還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該事件中,雖然消費者違約在先,但雙方談好的梳妝臺價格為800元,定金最多只能為800元的20%即160元,超過的部分無效,所以家具店應向趙先生返還多收的定金340元。
經工商人員耐心的依法調解,李先生與家具店店主達成和解協議,商家收取的500元中有160元作為定金不予退還,其余340元退給消費者。雙方對此調解結果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