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津記者王紹芳 通訊員袁弘信李彥
昨天,記者從市市場監管委獲悉,自2017年3月15日起新制定的《天津市 家居 定制商品合同》(JF-2017-076)和《天津市建材商品買賣合同》(JF-2017-077)示范文本,將在全市 家居 市場全面推行。今后,市民購買該類商品時,權益將更有保障。
據了解, 家居 建材合同對現實中經常發生的商家與消費者之間容易產生分歧的“熱點問題”都做了約定。如買方違約退貨,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賣方違約不能交貨,應雙倍返還定金。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 家居 建材的有害物質限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的,買方有權無條件退貨,并要求賣方賠償相應的檢測費、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此外, 家居 建材的基本情況條款被要求用規范的語言填寫清楚。新合同明確 家居 建材“產地”是指家具產品生產成型地。那些標注境外品牌的 家居 建材,銷售時必須標注真實產地,不能是國內生產組裝卻標注為純進口的“假洋貨”。此外, 家居 建材的輔料也必須根據 家居 建材用料真實填寫。
據介紹,由于本市 家居 建材商品、 家居 定制類商品沒有統一規范的合同,長期以來,均使用企業及賣場各自制定的合同,而 家居 建材商品的特定性,容易產生合同糾紛且不易解決。為進一步規范我市 家居 建材行業經營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市場監管委聯合市 家居 商會,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中有害物質限量》、《裝飾裝修產品強制認證實施規范》等標準,制定了《天津市建材商品銷售合同》、《天津市 家居 定制商品銷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的主要對商品買賣信息、內容、金額、支付、交貨及驗收、退換貨、質量三包、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 家居 定制類商品的測量、設計等相關內容進行了規定。力求該示范合同的內容更加具體、全面、嚴密,更具有可操作性、實用性。
市市場監管委提示消費者:買賣雙方簽署合同后,須加蓋主辦單位有效印章。此舉將保障一旦廠家撤離商場后出現糾紛的,由商場負責聯系廠家協商解決。若廠家不能及時解決或沒有正當理由不予解決的,由商場為消費者先行承擔賠付責任。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