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裝修公司拖8個月未完工 中山業主起訴獲賠3個月損失
核心提示
給業主新房裝修房屋,坦洲鎮一 家裝 修公司超期9個月依然沒有完工。在對方兩次寫下承諾書,兩次又爽約后,業主黃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賠違約金。裝修公司該賠業主多少錢?昨日,市中級法院通報了該案的終審判決。
裝修新房遇裝修公司延期
黃女士是珠海人,早年間在中山坦洲鎮海倫堡小區購買了一處房產。2015年9月,黃女士打算裝修新房,與坦洲一 家裝 修公司簽訂合同,約定裝修公司以施工包工、部分包料的形式,在60天內完成對房屋的裝修,工程造價為6.3萬元。
黃女士一家人急著要住進新房,因此除了約定60天裝修期外,還約定當沒有不可抗力的因素時,工期必須如期完成,如有一方違約或擅自解除合同時,須向另一方支付合同總額2% 的違約金。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2015年11月22日到了后,黃女士卻發現裝修公司進度非常慢。
為此,裝修公司負責人余某在2015年12月2日寫了一份承諾書,在列明進度的同時,承諾在2015年12月20日完成施工并打掃衛生退場。如期未完成,每天按300 元支付給黃女士做補償。然而,余某到期依然沒有完成施工。
業主終審獲判3個月租金損失
轉眼過去了3個月,2016年2月29日,余某再次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諾在2016年3月13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業主驗收。如果沒有如期完成,按工程款5%賠償給業主,業主保留追究原合同的法律責任。
忍無可忍的黃女士起訴到法院。“房子直到2016年8月22日都沒法入住,一家人在外租房住了9個月,房租費用和另請工人完成剩余工程的費用,都應該由裝修公司來出。”黃女士向裝修公司索賠3萬余元。
近日,市中院結合案情及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終審判令裝修公司支付黃女士7500元。這7500元是法院酌定的3個月租房損失,高于余某2016年2月29日承諾書約定的違約金金額。目前,該終審判決已生效。
以案說法
遭遇損失應及早采取措施
黃女士的房子本來約定在2015年11月22日完成裝修, 但直到2016年 8月 22 日依然沒有完工,拖延了9個月,法院為何只判令裝修公司賠償3 個月的租金損失?
市中院終審認為,裝修公司沒有按照約定完工,確實會導致黃女士居住費用的損失,且黃女士也提交了相關證據。但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因此,黃女士在裝修公司違約 (嚴重拖延工期)時,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而裝修公司多次違反合同約定、承諾,但黃女士沒有及時對裝修公司的違約行為采取適當措施,由此導致的擴大損失部分,法院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