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強基補短板、以案釋法進行時,歡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廳、云南省普法辦聯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釋法》。
5月8號,昆明的李女士在遼寧大連購買了一批價值6萬9千元的家具,并通過物流發往昆明。5月14號,家具運抵昆明,可開箱一檢查,李女士傻眼了。
“整個榫頭是斷掉了,玄關柜、邊角碰撞特別厲害,已經成粉末狀了,酒柜可以兩邊開門到達90度到135度,那個卡扣撞變形了,酒柜就難打開了”李女士說,當時她發回昆明的這批家具包含酒柜、玄關柜和兩個邊幾。但貨到開箱檢查時,就看到四件家具都不同程度受損,其中價值4萬9千元的榫卯結構紅酒柜,榫頭已經損壞。隨后,李女士馬上聯系了物流公司,要求賠償,但等待了半個月,只等來了客服賠償900元的方案。
李女士介紹,當時在大連發貨時,因為家具價值較高,自己也聽從了物流公司工作人員的建議,加價進行了加固包裝、并對貨物進行了全額保價,最后再加上運費,一共是三千多元。可貨物受損后客服給出的賠償方案,讓她無法接受
李女士說,從發現問題到現在,她都一直在與物流公司不同的客服進行溝通,貨物也沒有簽收,目前還放在德邦快遞的空港大道營業部。6月1號,記者也陪同李女士來到這個營業部,現場工作人員介紹,李女士貨物受損的具體處理情況他們并不了解,要等客服人員來電。
記者通過德邦快遞微信小程序看到,保價收費及賠付規則寫明:等額投保時,托寄物全部毀滅或損失,按照保價聲明價值予以賠償,若托寄物部分損毀或內件短少,按照保價聲明價值和損失的比例賠償。6月1號下午2點左右,德邦快遞客服給出回復:將照價賠償李女士4萬9千元的酒柜和5千8百元的玄關柜,剩余的兩件邊幾,將賠付2000元的維修補償費。運單中的純運費1585元,也將退還給李女士。
生活中幾乎每個人都使用過物流來進行運輸,那么在簽訂運輸合同時,需要注意些什么?
以案釋法嘉賓點評
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師事務所的張弦律師: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關系是運輸合同中的貨物運輸合同。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同時,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正如本案的情況一樣,貨物運輸途中難免存在貨物損毀、滅失的可能。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同時,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一般情況下通過快遞、物流等形式達成的貨物運輸合同,相應快遞、物流公司等均會與托運人簽訂格式合同。雖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格式合同條款存在無效的風險,但在現實生活中認定條款無效比較復雜。因此,建議托運人在托運相關貨物時一定要重視貨物的毀損、滅失賠償條款,如果能進行保價或購買相關保險,建議參照貨物的真實價格,對貨物進行保價或購買相關保險,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